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收到一審判決書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為案件原告
●涉案金額:92,742,696.22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影響:尚無法判斷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訴訟各方當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中瀾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艾薩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陸劍
被告一是原告的進出口代理合同的相對人,自2006年開始,原告受被告一委托,為被告一代理進口羊毛。在2013年12月15日,原告與被告一對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貨款及費用進行了結算。經結算,確認被告一尚欠原告貨款及費用98,834,948.22元,其中2013年以前拖欠貨款及費用26,692,236.98元,2013年發生的貨款及費用72,142,711.24元。結算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在2014年2月份支付60萬元,在2014年3月份支付5,492,252元,合計支付6,092,252元,之后被告一未再支付。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擔保人,在2013年1月10日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二為被告一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發生的債務提供最高額為9000萬元的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為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擔保期限為兩年。在2013年,原告與被告一共簽訂了進口代理合同25份,發給被告一貨物26批,在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保證期間內發生的債務為72,142,711.24元。
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實際控制人,在被告二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后,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承諾若被告二未履行《最高額擔保合同》,由其承擔該《最高額擔保合同》項下的義務,連帶清償責任。
2015年7月30日,本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貨款及費用92,742,696.22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87,085.13元(利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計算,暫計算到2015年7月25日,實際計算到清償之日);(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92,742,696.22元貨款及費用中的72,142,711.24元,9,187,085.13元逾期付款利息中的7,146,452.03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利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計算,暫計算到2015年7月25日,實際計算到清償之日);(4)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含公告費)。
本次訴訟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披露的涉及訴訟事項公告(編號為臨2015-066號).
二、訴訟判決情況
2016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及費用92,742,696.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87,085.13元(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自2013年12月15日起暫計至2015年7月25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該標準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69,410,425.72元貨款及費用、6,972,277.2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9,410,425.7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自2013年12月15日起暫計至2015年7月25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該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二、被告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一追償;
4.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5.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6.案件受理費551,449元,由被告一負擔,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負擔其中的413,237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負擔。
7.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基于審慎性原則,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已對該項應收賬款92,742,696.22元,按100%比例計提壞賬準備。鑒于公司收到的判決書為一審判決結果,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將及時公告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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